黑龙江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工作,提高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竞技水平和文化素质,特制定黑龙江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制度。
一、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管理
1.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运动队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年度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专项及运动等级。
2.高水平运动员的咨询、报名、专项测试、签约及录取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进行。其中运动专项测试、签约等工作由体育教研部、国防教育学院具体负责。
3.对于联合培养的高水平运动员,甲方(黑龙江大学)和已方(体育学校、俱乐部等)应签订培养合同,明确招生条件、人才培养、学籍管理、就业、学费、训练比赛条件及经费支出、参赛奖励等方面事项,保证培养合同严格履行。
二、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管理
1.经我校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需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各种费用。经学校复查符合招生规定取得黑龙江大学学籍后,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和生活按《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2.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与比赛由体育部、国防教育学院负责,专业学习由运动员所在学院负责。
3. 鉴于高水平运动员需担负学习、训练与比赛的双重任务等原因,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程学习和体育训练比赛作如下规定:
① 高水平运动员一般参加专业学习,按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培养。对部分课程学习困难的学生,学生申请并经相关学院和教务处审定后准予免修,免修课程不计入成绩档案。
②若某一专业学生达6人以上,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单独编班集中管理,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运动员所在学院共同制定,运动员在规定年限内应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
③因外出训练、比赛耽误考试的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体育部、国防教育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后办理缓考事宜。
4.高水平运动员课程成绩按《黑龙江大学学生运动员考核成绩加分管理办法》执行。
5.高水平运动员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所学专业的学士学位。
三、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管理
1.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原则要求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保证参加校代表队训练,完成学校比赛任务;违约或擅自离队学校将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待遇按普通本科生管理。
2.体育部、国防教育学院与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学院应就训练比赛安排与课程学习等方面事项进行主动沟通与协调,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3.运动员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争光的思想和目标。尊重教练,尊重队友,搞好团结,不折不扣完成训练计划,服从教练员对训练、比赛的安排和指导。
4.运动员训练、比赛不得无故缺席,教练员应严格考勤,作好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备案。
四、运动队经费、奖励管理
1.运动队参赛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支出。
2.教练员训练费(含补助费)由体育部、国防教育学院汇总工作量,报送教务处按教学课时费发放。
3.学生训练、比赛伙食补助费根据以下标准支出:
① 平时训练:以每次保证2小时以上计算,标准为10元/人·次。
② 赛前集训:以天数计算,标准为20元/人·天。
③ 比赛期间:以天数计算,标准为60元/人·天。
4.运动员、教练员参赛获奖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励资格。
①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正在调查处理之中的,或虽免予处分,但已造成不良影响者;
② 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参赛、不参加正常训练者;
③ 经体育部、国防教育学院认定,训练不刻苦、组织纪律性差者。
六、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体育教研部、国防教育学院针对自己分管事项负责解释。